独立法条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五)连续两年未因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犯罪记录的承诺书。 受理申请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