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计量技术机构申报计量基准,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研究报告; (三)省部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主持或认可的科学技术鉴定报告和相应证明文件; (四)试运行期间的考核报告、复现性和年稳定性运行记录; (五)检定系统表方案; (六)计量基准操作手册; (七)主体设备、附属设备一览表及影像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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