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申报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从事计量基准研究、保存、维护、使用、改造等项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保存、维护和改造计量基准装置及正常工作所需实验室环境(包括工作场所、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的条件; (四)具有保证计量基准量值定期复现和保持计量基准长期可靠稳定运行所需的经费和技术保障能力; (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具备参与国际比对、承担国内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和进行量值传递工作的技术水平。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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