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计量基准由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一规划,组织建立。 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市场监管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 建立计量基准,可以由相应的计量技术机构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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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