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0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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