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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