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从事计量基准保存、维护或使用的计量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计量基准进行不正当活动; (二)未履行计量基准有关报告、批准制度; (三)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报废; (四)不当操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职责,致使计量基准失准、停用或报废; (五)故意篡改、伪造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六)不当处理、计算、记录数据,造成报告和证书错误。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计量技术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计量基准证书和国家计量基准实验室称号,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