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及时废除不适应计量工作需要或者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基准,撤销原计量基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