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及时废除不适应计量工作需要或者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基准,撤销原计量基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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