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计量基准改造、拆迁完成,并通过稳定性运行实验后,需要恢复该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批准,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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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