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计量基准改造、拆迁完成,并通过稳定性运行实验后,需要恢复该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批准,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