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计量技术机构不得擅自改造、拆迁计量基准;需要改造、拆迁的,应当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