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存、维护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以下活动: (一)排除各种事故隐患,以免计量基准失准; (二)参加国际比对,确保计量基准量值的稳定并与国际上量值的等效一致; (三)定期进行计量基准单位量值的复现。 对于开展前款规定活动的有关情况,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