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网信办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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