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网信办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