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网信办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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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