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账号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账号信息相关信用评价作为账号信用管理的重要参考指标,并据以提供相应服务。

制定机关
网信办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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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