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 制定机关
- 网信办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