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用户在注册时提交的和使用中拟变更的账号信息进行核验,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不予注册或者变更账号信息。
对账号信息中含有“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内容,或者含有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等党和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核验。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重新注册;对注册与其关联度高的账号信息,应当对相关信息从严核验。
- 制定机关
- 网信办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