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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