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承检机构制作的电子检验报告与出具的书面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