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风险监测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监测、分析、处理的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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