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章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90日内完成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