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90日内完成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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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