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逐级报告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