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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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