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第四十二条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