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复检和异议

第三十八条

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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