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复检和异议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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