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复检和异议

第三十四条

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实施复检时,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机构的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初检机构不得干扰复检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