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复检和异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复检和异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