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复检和异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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