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复检和异议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