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检验与结果报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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