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检验与结果报送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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