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检验与结果报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采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临时限量值、临时检验方法或者补充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所采用的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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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