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检验与结果报送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样品由承检机构保存。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将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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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