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抽 样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