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抽 样

第二十条

现场抽样时,样品、抽样文书以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送样期限的,应当经组织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