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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