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现场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票据,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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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