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应当记录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可追溯信息。 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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