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承检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任务委托书。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抽样单位和相关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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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