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责任保险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在经营责任保险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