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责任保险上年度经营报告,直接监管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属地监管公司向属地监管局报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成果、赔付情况、保险服务开展情况、创新亮点、典型赔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二)由总公司集中管理的高风险业务经营情况;

(三)责任保险统计制度未单独列明的险种中,年保费收入占比超过本公司责任保险保费收入5%的单一险种有关情况;

(四)下一年度责任保险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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