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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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