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