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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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