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保安培训单位许可与备案第三十四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审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