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保安培训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保安培训单位许可与备案
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