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保安培训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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