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保安培训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保安培训单位许可与备案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