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