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保安员证申领与保安员招用

第二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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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