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保安员证申领与保安员招用第二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