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十八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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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