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第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