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