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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